动力伞:动力伞,也称动力滑翔伞,是飞行伞的一种,全称动力滑翔伞,是个人休闲的一种,70年代起源于欧洲,80年代末传入我国。主要由滑翔伞与发动机两大部分组成,世界的极限运动之一。
动力伞飞行是一项集技能、体能、智能于一体的时尚体育运动,同时也是一项勇敢者的运动。动力伞飞行所使用的器材是至今为止,人类可控飞行容易掌握的有动力载人较小。
动力伞管理条例额
1章 总 则
1条 为加强对动力伞运动的管理,促进动力伞运动发展,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力伞是指滑翔伞与一台小型动力推进器相组合,构成的超轻型软结构。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受国家体委委托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管理的动力伞运动。其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和航空体育运动法规,制定开展动力伞运动的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应规定;
(二)制定动力伞运动的教学训练大纲和训练、竞赛规则,组织国内的集训和性的动力伞比赛;
(三)制定动力伞运动的发展规划,增进国际交往,选拨优1秀运动员,参加和承办国际及世界性的动力伞比赛;
(四)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航空运动协会的业务指导,审批有关开展动力伞运动的申请和报告,组织动力伞飞行实施技术的年检,负责《动力伞飞行员运动证书》、《动力伞教练员证书》和技术检查员的审批。
(五)实施并监督检查开展动力伞运动的飞行安全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航空运动协会(以下简称省级航协)在当地政1府体育主管部门的下管理本地区的动力伞运动,其职责是:
(一)在中国航协的指导管理下积极推动动力伞运动在本地区的开展。
(二)积极组织本地区动力伞运动的训练和竞赛,为国家培养优1秀动力伞飞行运动员。
(三)积极开展有偿飞行活动,为动力伞运动的发展,积累资金。
(四)办理本地区动力伞俱乐部的登记,承办动力伞飞行的技术检查,协助中国航协搞好动力伞飞行技术的年检。
(五)负责本地区空中飞行管制工作的业务联系,承办动力伞飞行计划的申请与报批。
(六)监督检查动力伞运动的飞行安全。
动力伞管理条例
第七章 安全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动力伞飞行时,飞行员应使用与自己体重相匹配的动力伞伞衣,配备无线电双向能动通讯器材。
第二十八条 动力伞飞行时,飞行员必须戴头盔,穿坚固轻便的飞行鞋,配带计时表和高度表。必要时还应穿戴防护和救生装备。
第二十九条 未经审批,禁止动力伞在城市、人口稠密地区和宽阔水域上空飞行。
第三十条 动力伞飞行员必须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十一条 动力伞飞行员每年由中国航协进行一次年检,审核飞行员的飞行技术水平,并颁发新的证书。未经年检和年检不合格的飞行员不得进行除训练飞行以外的任何飞行,待补检合格后,再颁发证书。参加年检的飞行员,应按规定交纳年检费用。
第三十二条 动力伞飞行发生事故,按一等:人员死i亡;二等:人员重i伤,动力伞报废;三等:人员骨1折,动力伞严重损坏的等级标准,分别在12小时,24小时,72小时的时限里,由所在俱乐部经上级地方航空运动协会上报中国航协。各地方协会,应对二等以上事故进行事故调查。调查报告报中国航协和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六条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开办俱乐部时应向当地航协申请,尚未成立航协或无力审核该项运动的地区可直接向中国航协申请,获准后,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报批。
动力伞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动力伞飞行教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章第十三条中所列条件;
(二)经过动力伞理论教学,飞行技术教学和教学法的考核合格;
(三)持有中国航协颁发的《动力伞飞行教员证书》。组织实施动力伞教学时,必须携带此证书。没有取得此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动力伞的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动力伞飞行技术检查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章第十四条中所列条件;
(二)通过了悬挂滑翔委i员i会技术检查员资格审查;
(三)持有中国航协颁发的《动力伞飞行技术检查员聘书》。实施动力伞飞行技术检查时,必须携带此证书。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动力伞飞行员运动证书》和《动力伞飞行教员证书》i办法:
(一)完成了动力伞训练大纲规定内容和时间的动力伞飞行员,通过所在俱乐部向主管航协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填写《动力伞运动证书申请报名表》
(三)由中国航协聘任的技术检查员进行考核,并在申请报名表上填写考核意见,上报主管省级航协。
(四)省级航协签署意见后,上报中国航协批准。暂无地方协会的,可由俱乐部直接上报中国航协批准。
第十七条 申办i证书的动力伞飞行人员,需按规定交纳考核、办i证费用。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动力伞广告租赁的新天地航空俱乐部于2025/1/8 12:12:16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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